关于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7

  甘工信循〔2012〕906号

各市、州工信委,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我委拟于近期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已取得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复审,对新申报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报范围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行业范围: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医药、食品、机械电子、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等。

  三、 申请选聘的审核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有一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业绩,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

  (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四)申报开展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须有6名及以上专职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保专业的至少各2名,该行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四、申请选聘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当提交的以下材料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师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

  (五)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制度及清洁生产业绩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工信委(经委)组织符合要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填写《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二)各市州工信委(经委)初审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六、其他

  (一)符合要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请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附件)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由当地工信委(经委)于2012年12月6日前报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

  (二)由省工信委进行复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答辩。专家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未尽事宜请联系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吴国振 曹志刚

  联系电话:0931-4609109(兼传真)

  附件: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http://www.gsec.gov.cn/UploadFiles/cszz/2012/11/2012111921492326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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