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2-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联合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公司(以下简称古德里奇)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收到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2年2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开始立案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3月2日,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5月31日,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书面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同业竞争者和下游客户的意见,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市场参与者情况、市场结构状况、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二、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其对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一)相关市场。
商务部重点审查了本交易所涉横向重叠的产品,主要包括飞机电源系统、飞机照明系统、飞行控制作动系统和飞机发动机控制系统。这四大系统均为飞机及飞机发动机的重要组成部件。根据产品的特征和用途等需求特性、生产和使用上的供给特性以及下游客户在实践中的招标情况等,商务部认定交流发电系统、飞机舱内照明系统、辅助飞行控制作动系统、旋翼飞机飞行控制作动系统、水平安定面配平作动器、导弹作动系统、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燃油计量装置、主燃油泵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这些相关商品的供应商均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向全球范围内的客户进行销售。同时,相关商品所面对的下游客户都是采用全球采购策略,客户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另外,相关商品的价格是基于全球定价,不同地域间不存在明显价差。因此,商务部认定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全球市场。
(二)竞争评估。
商务部综合考察了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研发和创新等因素,重点评估了本交易在全球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上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中,全球共有包括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在内的6家供应商。交易前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的市场份额分别为72%和12%,位居市场前两名。交易后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84%,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其他竞争者。交易后市场集中度HHI指数为7158,交易后HHI指数增加值为1728。
调查发现,2007年至2011年飞机制造商对交流发电系统的多次招投标中,联合技术获得了绝大多数的市场机会,古德里奇是市场中为数不多的飞机交流发电系统的中标供应商,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存在不能对交易双方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联合技术拥有飞机交流发电系统的领先技术,本交易将进一步强化联合技术的市场控制力,减少下游客户在全球范围内选择相关商品的供应商数量,将在全球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上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市场进入。
飞机交流发电系统的供应商通常需要根据不同飞机平台的要求“量身打造”适合的产品。供应商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才能满足飞机产品前期研发成本高,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投资回收期长的要求。同时,交流发电系统产品具有相对较长的生命周期,一旦某一飞机平台确定使用某一交流发电产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将不做改变,这种情况甚至可能长达数十年。新飞机平台的出现以及技术革新可能为新的市场进入者提供机会。对市场进入者的高要求、市场机会的有限性和不可控性,导致交流发电系统市场进入门槛较高。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商务部与申报方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2012年6月6日,交易双方提交了最终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解决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在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鉴于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将对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交易双方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古德里奇的电源系统业务,包括古德里奇位于英国Pitstone和美国特温斯堡的交流发电系统业务、低压直流发电系统业务和配电系统业务,以及古德里奇在其与泰雷兹航电系统公司的合资公司爱罗雷克中60%的权益。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应根据买方的需求,向买方转让确保上述被剥离业务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销售部门、研发部门、客户服务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联合技术应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6个月内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经申请,上述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如在该期限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并签订协议,则商务部有权指定剥离受托人在3个月内以无底价方式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签订买卖协议。
(三)在剥离完成之前,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应当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四)剥离完成后1年内,根据购买人的请求,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有义务向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其进行电源系统的制造、装配、测试、维修和大修等业务,并对购买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商务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当事方如有任何违反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