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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2012年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次数:2

  为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强产销衔接,打造稳定、高效的流通链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开展2012年度农超对接试点。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12年度农超对接试点重点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建设改造与农超对接相适应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等农产品流通设施,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形成规模效益,并与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
  本试点所称农超对接,是指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农产品基地(年总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下同)直接收购鲜活农产品,并组织配送到门店销售的流通方式。鲜活农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水果类产品。

  二、项目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试点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贵州省贵阳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二)试点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2012年度农超对接试点城市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5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在注册城市内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或零售业态总营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生鲜农产品自营,与3个以上农产品基地建立对接关系。
  4.拥有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2个以上的产地集配中心(集配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1),尚未建成的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
  5.企业承诺向对接基地收购农产品,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农超对接交易款项账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应主动承担物流及相关费用。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企业建设改造与其农超对接相适应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支持资金与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且不得高于试点企业符合支持方向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投资总额。

  三、项目操作管理程序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城市应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当地3-5家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工作方案中必须列明:1.试点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必须量化,本年度结束后,东中部试点城市以农超对接方式流通的鲜活农产品占城市鲜活农产品流通总量的比例不应低于20%,西部试点城市不应低于18%);2.试点企业名称,农超对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接基地名称及类型,对接基地2011年总产值及主要产品品种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如需增加对接基地,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3.实施保障及监督措施。

  (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公示试点企业。
中央财政支持资金采取因素法下达至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会同商务部门公示试点企业,公示无异议后,于2012年6月25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备案。

  (三)项目实施。
  1.农超对接交易登记及确认。试点企业向对接基地采购鲜活农产品应签订购销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在交易发生后10日内登录商务部农超对接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农超对接系统”)进行登记。超过10日的交易不允许登记。各试点城市应指派专人,通过网上比对、实地勘验等方式,对试点企业在农超对接系统内登记的交易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分为属实和不属实,所有被确认属实的交易将被自动累加至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中。农超对接系统在每个月15日自动生成上月各试点城市交易确认率,交易确认率=已确认的交易/所有已登记交易。商务部每月对交易确认率低于60%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

  2.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试点企业在获得试点资格后,应制定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投资,报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验收。
  2012年度结束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重点检查试点企业是否拥有与其农超对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规划或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定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

  (五)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出各试点企业支持资金额,并尽快拨付到位。
试点企业支持资金=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本试点地区所有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总额×本试点地区农超对接项目总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科学决策。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决策层面强化集体领导,对决策程序作进一步细化、优化,在确定试点企业时,要从多角度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慎重稳妥决策。同时,力争将农超对接试点内容写入省政府文件或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项目申请阶段要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条件和项目内容;项目执行过程中会同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农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农超对接产品购进量与销售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事后要认真做好审计监察。

  (三)强化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在遇到农产品“卖难买贵”等特殊状况时,试点企业要承担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的社会责任。

  (四)目标考核。
  商务部、财政部将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地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写明项目验收结果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未达目标的城市将被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试点资格。

  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务部、财政部联系。

  附件1: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1

                 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一、 定义

  产地集配中心是指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地和生产基地所在地,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的流通基础设施。一般应拥有500吨以上冷库、1000平米以上集配(收货和配货)场所、加工车间、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信息管理系统及配套办公设施。

  二、 建设要求

  (一)址和布局
  产地集配中心应建设在环境条件好,远离医院、养殖场和其他污染源的地方。场区布局应包括收货区、加工作业区、冷藏区、配货区、交易结算区及其相关区域,设有机动车辆和人员专用通道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通道应硬化、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二)冷库
  冷库总库容量不少于500吨(按6立方1吨计算)。冷库和气调库建设应符合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SBJ 16、SBJ 17《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 14《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法规要求。

  (三)集散配送区
  集散配送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一般应建有建筑高度≥5米敞开式框架结构双面斜坡棚,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配有给排水及供电工程。  

  (四)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
  初加工车间一般应包括包装材料间、清洗间、消毒间、员工更衣室、洗漱间、产品初加工操作台、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间。初加工车间(分拣包装间)可单独建设,也可与集散配送区或冷库联体建设。

  (五)检测室及设备
  检测室设计应满足日常检测工作需要,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检测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果蔬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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