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1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提高遗产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最早、航程最长的运河,是举世闻名的伟大工程和文化遗产,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大运河河南段遗产是大运河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文化遗产中的突出代表和珍贵的文化资源,包括河道、水源、堤堰、码头等运河水工遗存,仓库、桥梁等运河附属遗存,以及运河城镇、历史街区、文物建筑、碑刻、古遗址等运河相关遗存。近年来,在有关省辖市、县(市)和省直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运河河南段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自然侵蚀和个别地方保护不力,一些河段和遗产点存在人为毁坏、环境污染、景观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任务繁重。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做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大运河环境景观,充分挖掘大运河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人文内涵,有利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有利于打造具有中原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沿线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利用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

  二、切实做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

  保护大运河河南段遗产是沿线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工作。大运河河南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大运河沿线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已调查认定为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根据文物价值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省辖市、县(市、区)可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严格实施大运河河南段遗产保护规划。省和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和省辖市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保护规划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址本体的工程建设。在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要建立健全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大运河沿线各省辖市、县(市)要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实行大运河河南段遗产监测巡视制度,大运河河南段遗产监测由省级和省辖市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省文物主管部门要对大运河河南段遗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审核监测结果,检查保护管理状况,提出整改要求。

  三、不断提高大运河河南段遗产展示利用水平

  要充分发挥大运河河南段遗产的文化资源优势,深入挖掘其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积极推动大运河遗产公园、博物馆、陈列馆等展示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陈列展示水平。鼓励中小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爱国主义和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实践活动,使之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成为青少年教育的第二课堂。支持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努力形成“遗产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各地要把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结合,在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做好大运河河道治理、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维修保护水工设施、运河城镇、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古民居等,切实做到有效保护大运河遗产、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魅力、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使大运河遗产保护成为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惠民工程。

  要注重发挥大运河遗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前景的大运河遗产资源同产业和市场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大运河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支持与大运河遗产相关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开发大运河旅游纪念品、图书音像等衍生产品,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与文化旅游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动运河城镇商业振兴,促进运河沿线“老字号”企业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要更新观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展大运河遗产开发利用的领域和途径。

  大运河河南段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文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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