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省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损害群众利益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监察机关均可进行监察。
十五种情形监察机关可进行监察
根据《监察办法》,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以下十五种情形进行监察:
对法律、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
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
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
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
违反规定责任人或被免职
《监察办法》规定,违反上述十五种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领导班子可进行行政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按行政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
监察对象对责任追究中的处分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