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高〔2012〕4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在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绩效初评的基础上,经科技部审核,现将绩效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两大类。
(一)保持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共238家。其中,企业类57家,事业类181家。按照评价结果排序,分为以下5类。
1.A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的示范中心。
2.B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40%的示范中心。
3.C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40%-70%的示范中心。
4.D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70%-90%的示范中心。
5.E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后10%的示范中心。其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二)取消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共3家。其中2家上年度和本年度评价结果均不合格,1家未参加本年度评价,按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被取消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
二、工作整改
评价结果为E的示范中心,须进行整改。
1.请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E类示范中心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
2.请相关E类示范中心将整改情况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书面报送科技部高新司和火炬中心,并参加此后的整改答辩会。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高新司:迟明、李志农,010-58881565/4。
2.火炬中心:金学奇,010-88656271。
四、希望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示范中心的指导和支持。各示范中心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为产业集群、科技事业、企业发展服务的水平。
专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