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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4    浏览次数:1

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4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有关规定,现就本次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6月30日结束,历时半年时间。

  三、检查内容

  (一)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持证人员的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

  (三)变更登记情况。持证人员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和职务等发生变更,在本次检查登记时及时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以便及时更新本人的会计档案信息资料。

  (四)持证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将本人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回,并进行办理注销的有关手续。

  (五)会计人员检查登记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由培训单位核发的《会计培训结业证》);

  4、变更后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会计法》、财政、财务、金融、税收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相关内容。

  (二)有关行业学习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及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

  3、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采集

  未参加宁夏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采集的人员,自行登录宁夏财政网(http://www.nxcz.gov.cn)(网址开放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点击会计管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进行个人网上信息申报,如实填报《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并下载打印《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盖章)一式两份,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登记,一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有关手续。

  六、有关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宣传,统筹安排。各市、县(区)财政局一定要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服务周到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情况以书面(电子版)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收到文件后立即进行转发,并将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所属单位、企业和会计人员。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并采取各种媒体宣传形式将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的有关事项及时告知会计人员,确保检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中不得向单位、企业和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徐恒辉

  联系电话:0951-5069437(传真)

 宁夏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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