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1]4号)精神,经审核,共有371所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通过评审复核,6所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未通过评审复核。现将已通过评审复核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下达给你们(文本另行印制,获准批复的学校名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项目学校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正式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项目建设工作。
二、各地、各项目学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水平。
三、各地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及学校举办者应切实履行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对立项建设学校所承诺的政策、资金及有关支持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指导与支持,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四、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五、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相关专栏予以公布。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未经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同意不得变更。
六、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未通过评审复核的6所学校暂不启动项目建设工作,不得使用中央财政已下达项目资金。6所学校要按照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本学校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在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项目申报中重新申报。
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获准批复的学校名单.xls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