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

  京经信委发〔2012〕136号

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本市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需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基础与新材料产业处 何瑾 张晶;联系电话:57587695 5758768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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