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3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2〕950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

  推动全社会节能增效、低碳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加快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重要路径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1〕76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将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建立行业节能“领跑者”制度,整体提升行业能源利用效率。为规范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18日

 

 

  安徽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的管理,依据《安徽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节能示范单位)的目的是,按照实现经济与能源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引导培育一批能源利用效率高、节能成果显著的工业企业、大型建筑、交通物流、公共机构(教育、卫生)、商场、宾馆饭店等用能单位,建设成为节能示范单位,发挥节能示范单位在行业节能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建立行业或领域节能“领跑者”制度。

  第三条   原则上节能示范单位从列入国家和省万千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单位)名单中选择或在行业中节能示范效应明显并符合行业“领跑者”要求的用能单位名单中选取。

  第四条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每年下发节能示范单位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企业)申报材料。省属工业企业或其他行业用能单位采取属地管理方式申报。

  第五条  申报节能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用能单位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或其他责任主体;

  (二)用能单位节能积极性较高,有节能投入意愿和投资能力,近期或未来可预见投入较大,有明显的节能潜力;

  (三)用能单位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诚实守信,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而受到节能主管部门、工商等职能部门查处;

  (四)用能单位近年来能源消费台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完善;

  (五)申报节能示范单位的企业(单位)资产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公共机构(教育、卫生)资产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节能示范单位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节能示范单位申报简介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近期建设和经营有关情况,发展规划设想,采用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方案(或生产模式)及清单。简介材料篇幅控制在1000字以内。

  (二)申报节能示范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可委托设计部门编制,也可自行组织编制)。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位置、性质、法人代表、人员组成、规模、资产负债、效益等;

  (2)近期投入及有关工作,包括建设规模和内容,采用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或生产模式)

  (3)经费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节能效益、示范效益预测。

  (三)相关部门文件,主要包括市、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相关工作的认定文件、实施的节能项目备案文件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皖发改环资〔2012〕724号))。

  第七条  节能示范单位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以市为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本辖区范围节能示范单位。申报材料包括节能示范单位上报文件、申报单位汇总表和每个节能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市申报的节能示范单位进行预审,会同有关专家对通过预审的用能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并下发通知文件。

  第八条  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资金支持的用能单位直接列为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

  第九条 节能示范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请专业知识人员参与节能示范单位能源管理;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八)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九)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条  对列入的节能示范单位,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提高企业或产品单位的知名度。授予列入示范的企业(单位)“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标牌,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宣传介绍;

  (二)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节能示范单位经批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其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效益的节能项目,优先安排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安排的节能资金也要优先用于支持节能示范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

  (三)节能示范单位实施的重大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推荐,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等资金支持。

  (四)节能示范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帮助示范单位争取相关银行贷款支持和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五)节能示范单位(企业)产品能效达到国家节能产品惠民政策推广要求的,优先推荐申报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在本省推广的,优先推广节能示范单位(企业)的节能产品。

  (六)节能示范单位(企业)产品符合省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认定条件的,优先给予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节能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节能示范单位建设情况总结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对节能示范单位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对示范效果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将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二条  节能示范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示范单位称号:

  (一)实施情况较差,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皖发改环资〔2012〕724号)要求的;

  (二)没有按照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

  (三)企业因破产或迁往其他地区等原因自行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必须取消的。

  第十三条 节能示范单位以及由节能示范单位实施并获得各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验收工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申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已按文件批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报告)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

  (二)用于节能改造或建设的工艺设备、节能产品以及实施前后能源消费台账、档案齐全;

  (三)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与规定,节能资金投入报表与票据齐全,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管理完善等。

  第十四条 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建成后,单位法人编制验收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各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对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作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单位不予验收。对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一般予以验收,但应当在验收结论中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限期完成。

  (四)通过验收的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复核和现场抽查,对不合格的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项目将通报批评,责令示范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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