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相关安全评价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审批与监督脱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单位在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时,要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规定的32项审查内容,逐项进行评价和汇总,并由现场评价人员签字,将其作为安全评价结论重要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直接监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局要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意见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至少要包括《检查意见书》中的32项内容(检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由检查的工作人员做出检查结论并签字,《检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三个月。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作为技术支撑。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由直接监管本企业的安全监管局出具的《检查意见书》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省安全监管局审批机构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结合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查意见书》,确定是否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请各市(州)安全监局和长白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企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9月2日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字〔2008〕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意见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