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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2

  根据《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发展水平,切实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初步达到规划要求,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

  3.已安装省级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4.行政区域内80%以上市、县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5.落实了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符合本地区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取得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2.承担本地区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0000-300000头。

  3.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企业具有投资改造的意愿,并落实了一定的改造资金,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良好。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规划落实情况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

  4.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市县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

  5.有关证明材料。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本地区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见2)。

  2. 本企业定点屠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改造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安排等。

  5.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主要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根据统一要求,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各地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资金额度确定拟推荐试点单位数量。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并出具统一的推荐函。申报材料需按照商务部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并编写目录,标明页码(具体格式见附件3、4、5、6)。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函邮寄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四)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试点单位确定后,需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见附件7、8)实施项目。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购置或改造屠宰生产线和操作设备,购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安装现场监控设备,建立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五)试点单位所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厅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完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

  四、联系方式(略)

  通知附件

  商务部 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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