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文明办、民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教委、文明办、民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工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家长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共同制定并实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现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家庭教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贯彻落实。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对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和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迫切需要。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经过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实施已顺利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家庭教育工作进入社会事业发展大局,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制度规范不断建立;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深入开展,实践创新成果显著;家庭教育宣传实践载体丰富多元,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取得突破;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巩固壮大,指导服务阵地快速发展;全社会家庭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家长素质能力有效提升。家庭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为下一步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法律政策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工作保障比较薄弱;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家庭教育资源匮乏,面向留守、流动、困境儿童及家庭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尚未满足群众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队伍亟需规范有序发展。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事业发展,为家庭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目标方向。为开创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提升家长素质和能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制定《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相关目标任务,以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家长儿童为宗旨,以提升家长素质为核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水平,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基本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提升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建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
3.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政领导,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能,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活动。坚持育人为本、家长主体、服务为先,尊重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向不同年龄段儿童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坚持科学引导、规范管理、依法推进,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发展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关注困境儿童及家庭的家庭教育,狠抓薄弱环节,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合作,发展家庭教育公益事业,促进家庭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工作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提高家庭教育科学研究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应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研究)会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强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建立全国家庭教育文库,为决策和实践提供指导服务。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形成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体系。
2.推进家庭教育法律政策完善,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各相关部门围绕家庭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家庭教育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努力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尝试,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规条例,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拓展家庭教育工作阵地,夯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基础。巩固发展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创办家长学校,为家长提供及时便利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省、市、县及乡镇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
4.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壮大专兼职家庭教育骨干力量。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充分发挥专家、教师、儿童工作者、“五老”人员、专业社工、志愿者的作用。省市县普遍建立家庭教育专职工作者队伍、专家队伍、社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5.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扩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率。规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长参与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的比率。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有关部门及各地对人口学校、孕妇学校、新婚夫妇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定期组织各级家庭教育讲师团、巡讲团等,深入基层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讲、咨询服务。
6.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统筹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发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视向困境儿童、家庭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有条件的地区在学校、社区、乡村设置专业社工岗位,为特殊儿童及家庭提供救助及指导服务。依托家长学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乡村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阵地,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及关爱帮扶。
7.重视早期家庭教育工作,大力发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充分发挥托幼园所的专业资源优势,面向社区、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新婚夫妇学校、妇幼保健院、孕妇学校、妇女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站等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公益性的早期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8.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创新深化各类实践活动。围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按照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深化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培养儿童良好道德行为习惯,促进儿童和家长共同学习成长,形成和谐亲子关系。创新活动的形式和载体,注重提高活动的参与性、互动性,调动家长儿童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让更多的儿童和家长受益。
9.拓展家庭教育宣传载体,提高家庭教育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宣传家庭教育正确理念、科学知识方法,引领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建设,各地兴办的家庭教育报刊及广播、电视栏目等,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进一步提升;办好全国及省区市网上家长学校,组织丰富多彩的公益文化活动,利用新兴媒介技术,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
10.发展规范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提高家庭教育社会化程度。健全发展各级家庭教育学(研究)会,鼓励发展各类家庭教育社会组织,延伸家庭教育服务平台,加大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展家庭教育公益项目,开展家庭教育应用研究、骨干培训、指导服务,满足家庭教育工作发展需求。推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发挥家庭教育学会行业监督和专业指导作用,逐步建立监管评估机制,为其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社会组织合作,引入专业社工服务,多措并举,促进家庭教育社会化进程。
三、保障措施
1.健全家庭教育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建立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负责,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体制,形成党政领导、妇联和教育部门主抓、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完善联席会议、专题研讨、联合调研、定期通报、监测评估等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和考核体系,领导、协调、组织、督导家庭教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3.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本规划的实施;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卫生等部门发展公共服务阵地,对家长开展科学养育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卫生、妇联指导推进0—3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逐步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妇联、民政、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承担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4.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明确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家庭教育工作目标任务。
5.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家庭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6.探索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采用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化运作等方式,拓展家庭教育经费渠道,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处境不利的家庭和儿童提供服务与救助。各级妇联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争取工作资源。
7.开展各级各类家庭教育工作示范试点活动, 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总结推广家庭、学校、社区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和创新经验,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衔接。
8.建立督查评估、激励表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抽查、阶段性总结和专项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典型进行推广表彰。
9.各地将家庭教育工作监测评估纳入当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指标体系、文明城市村镇测评体系和儿童发展规划监测评估体系,各相关部门将家庭教育工作评估纳入本系统业务工作的督查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