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3日出台《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大幅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收益比例,最高可享有95%的转化收益。
记者从山东省科技厅了解到,山东新政策规定,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山东还鼓励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兼职科技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据介绍,在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中,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往往存在估值和科技人员所得收益偏低等情况,这些都影响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