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2〕346号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经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边境合作中心等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园区)内企业通过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企业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上填写支持理由,于2012年7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简介,各一式两份)及项目申报资料(自治区经信委六份,财政厅一份)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各地、州(市)申报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最多不得超过10个,其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不得少于1个。各单位申报的小微企业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80%。
各地、州(市)申报的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受名额限制,其中中博会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展团秘书处统一申报参展补助,企业不单独申报。
四、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今年已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
电话:0991-4523436
电子信箱:xjzxqyj@163.com
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0991-4523436
自治区财政厅
电话:0991-2816324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0991-2816324
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doc 附件1.xls 附件2.doc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