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了由吴曙光、司海滨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盐城市毓龙东路21号。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姓名:吴曙光。
五、出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
六、该事务所共2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吴曙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90016009,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2年1月—2012年6月 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司海滨,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900160001,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2年1月—2012年6月 盐城众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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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