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6    浏览次数:2

沪财库[2012]57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监察局,本市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市级和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影响了改革进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市级预算单位要实现公务卡使用的全覆盖。市级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抓紧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11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已办理公务卡尚未激活、使用的预算单位,要加快建立公务卡使用制度规范,督促工作人员在公务消费时全面使用公务卡。

  (二)提高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覆盖面。凡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区县、乡镇所有预算单位,并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尚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先行进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待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上述改革按规定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二、完善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三)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各区县财政局要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四)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沪财库〔2012〕39号),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

  (五)建立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机制。为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市财政局将围绕“办卡率、激活率、刷卡率、现金率”等指标对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机制。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务卡发卡程序和要求办理发卡,在本市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对预算单位申请的办卡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方可发卡。对于因遗失、损毁等原因补办公务卡业务的,预算单位和公务卡代理银行必须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维护,确保公务卡信息真实、准确。

  (八)加强公务卡日常使用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工作规程,规范公务卡支出行为和加强报销凭证审核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区县预算单位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以加强本单位公务卡日常使用管理。

  (九)加强公务卡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管理系统,提高公务卡管理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确保公务卡消费信息传递准确、及时;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进公务卡制度使用推广环境

  (十)加强宣传培训。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传递对账、消费、还款等自动提醒服务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二)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提高运行质量,严禁签购单与发票户名不一致情况出现。

  五、监察机关协助推进公务卡制度

  (十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六、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四)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关于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信息上报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沪财库〔2012〕35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五)各区县财政局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六)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定期对本银行发放的公务卡数量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