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2-11-26    浏览次数:4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召开《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宣告了在全省全面启动《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由省人大颁布的、全面规范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在制定和颁布过程中,将多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和初步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内容涵盖了农村公路建管养的各个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农村公路工作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职责,落实了资金的投入和保障制度,突出强调了对农村公路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力争2013年在全省86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特别是在养护管理资金方面,明确规定省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对资金的投入,为资金的可持续增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工作,连续6年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按照安排,今年12月确定为全省《条例》宣传月,2013年为《条例》宣传贯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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