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发改委 » 正文

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3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

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