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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发布日期:2012-07-04    浏览次数:3

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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