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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2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2012年5月8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是转变商务发展方式,实现商务科学发展的技术基础,对于提升商务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业管理等均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十一五"期间,商务部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420多项,累计发布行业标准398项,标准完成率达95%,是商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最快的时期。通过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有效规范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市场秩序,提高了商务领域相关行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商务发展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不断增强,部分重要行业标准已经成为编制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制订法规、规章的参考依据。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997年和1999年,原国内贸易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颁布了《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有效促进了国内贸易领域和外经贸领域的标准化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务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型行业不断涌现,商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逐步增多,商务领域标准化的外延也不断丰富。同时,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制度变更等因素,商务领域标准化的主管部门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也随之调整,导致两项办法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为此,商务部适时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旨在形成一部统一的、符合行业实际的部门规章。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商务领域标准的计划、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管理办法》内容总体上对《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趋势作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环节。

  从适用对象上看,《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等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各部门间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商务部根据行业需求和工作需要定期制定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并根据标准类别明确了其具体的制修订程序。对于批准的行业标准项目,商务部将向项目申请人下达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的《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涉及增补、内容变更和撤销等,但调整未获批准的相关标准起草方仍应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六、商务领域标准项目的制定期限

  为提高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效率,《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起草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标准起草方应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批准,可对起草工作进行延期。同一标准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1年。如标准起草方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该标准项目将自动撤销。

  七、商务领域标准应公开征求意见

  考虑到商务领域标准适用范围广、影响力大,特别是部分标准依法须强制执行的特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送范围应包括相关的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所有商务领域标准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八、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查

  为提高审查效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为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审查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

  九、商务领域标准的批准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务领域标准的审批主体,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并发布,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十、商务领域标准的复审

  为确保商务领域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实施三年后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后应结合实际对现行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十一、商务领域标准的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务领域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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