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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6    浏览次数:1

  为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部已审定公布五批282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并公布第六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依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认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积极推进比较滞后地区的保护区设立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将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推荐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科学确定保护物种和功能分区,注意保护区命名的规范性,提高材料编写质量。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并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原则上,除受我部委托直接申报的保护区外,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必须是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申报材料编制单位要依托由相关领域专家牵头组成的技术力量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的保护区符合《办法》有关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的保护区要做到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状况和重要栖息场所清楚,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固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晰;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册(一式10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局于2012年9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睿、舒立新

  联系电话:(010)59191495/2968;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件:zihuanchu @126.com

  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

  附件:80.CEB
  附件:申报书填写格式(1206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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