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罚没物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政〔2011〕3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洛阳、平顶山、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现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罚没的各类产品、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和票证等物品。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 罚没物品应如数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七条 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移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第九条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证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员等。执行人员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字。拍照、摄像的照片或录像应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对罚没物品以外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不得借故不退;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对无主物品,应当公告,公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对错罚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十五日内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处理变价款额;已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退库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罚没物品,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由办案机关在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擅自动用、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的,责令返还,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所保管的罚没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内设的财务、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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