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任何地(市)和部门不得设置许可限制。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
减免行政收费: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减免经营场地租金:各级政府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强化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均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等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社会保险: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奖励创业资金: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提供创业见习期: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生活补贴。
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定的岗位补贴。
鼓励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