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发改委 »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发布日期:2012-07-11    浏览次数:2

 

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日前,国家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二、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三、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四、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