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

鲁经信函字〔2012〕256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临沂市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和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上报材料,材料需经各市经信委、节能办初审把关,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报至省经信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联系人:侯兆芳      联系电话:0531-86922065

  报送邮箱:sdxqc3@163.com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2年11月27nth="11" year="2012" w:st="on">日

 

  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点击下载]

  2、工信部联节[2012]493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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