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首次针对医疗机构、商品房买卖、公用企业、摄影冲印、旅游、食品餐饮、电视网络销售、社会中介、加工修理业、美容美发等10个行业,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1995年通过的,距今已13年,以前的消费纠纷主要是一般日用品消费方面的,如今,商品房、汽车、住宅装修、教育、医疗、保险、旅游等消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网上销售、电视销售、特许经营等新的营销模式出现后,消费者维权时也可能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为此,条例在“经营者义务”这一部分作了大幅度增加和调整。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餐饮方面,饭店要尊重顾客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摄影冲印方面,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给消费者提供服务后,只要消费者不违约,必须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旅游方面,旅行社如果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住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旅行社要全部承担;电视网络购物方面,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一倍的赔偿金;医疗方面,医院在给患者看病或提供护理服务中,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房产方面,房地产商如果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开发商有责任退房。(记者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