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5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号),明确“啤酒生产企业在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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