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流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6

  甘工信发〔2012〕856号

各市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要求,现就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简化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审批(管理)权限

  (一)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级及其以上工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需要政府投资的其他核准类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均实行属地审批,由各市(州)工信委核准,报省工信委备案。

  (二)除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以及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由省工信委备案外,其他需要备案的项目均实行属地备案,由各市州工信委备案,并抄报省工信委。

  (三)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并抄送省工信委和兰州市工信委。

  (四)除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外,其他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管理、节能审计、企业用能设备机构管理、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证管理,由各市(州)工信委负责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工信委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省预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3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各市州工信委负责组织,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工信委备案。

  二、简化审批流程

  (六)省属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或省级工信部门批复后,规划所列属于核准类的项目视同核准,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七)核准类项目除须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按省级和市州级核准权限,由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外,不再报送其他资料。

  (八)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工信委予以核准或备案。其他企业直接向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由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核准和备案;属省工信委核准或备案范围的,经项目所在市州工信委审核后报省工信委核准或备案。

  三、缩短审批时限

  (九)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受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受理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符合核准要求的,核准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十)项目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由原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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