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1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正式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这与合肥现行规定一致,不过,细则规定开发商可以不标出已售房源的成交价格。

  按照实施细则,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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