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2

  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财务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的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院校”),为完成本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指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院校系指财务隶属关系在省教育厅,年度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的普通高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六条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暂按《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政办[2003]65号)执行。

  第七条以上采购目录中属通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省属院校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采购。

  第十条省属院校基建、维修项目,省属院校自身具有招标能力的,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事宜。自身无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已获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省属院校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确需采购外国货物的,必须书面报告符合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详细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的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省属院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单独编制本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省属院校于每月的1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清单(附后)和技术参数报省装备中心,报送时间原则上截止在每年的10月1日前。

  第十五条省装备中心按照各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拟定各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基建、维修项目,省属院校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还是委托已获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均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即在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报月度政府采购清单(计划),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招标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支付,采购统计信息定期报送财政部门等。

  第十七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含省属院校按规定自行采购)招标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中国财经报》或“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所有政府采购公告等信息均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同时发送,传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中国财经报》传真号码:010-63812806,信箱:zfcgzk@cfen.com.cn或zfcgzk@vip.sina.com;“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传真号码:0551-5100141,信箱:ahszfcgc@tom.com。

  第四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十八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省装备中心代表采购人与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买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由省装备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装备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属院校的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省属院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送省装备中心(一式二份),由装备中心集中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由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

  第五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及核算

  第二十三条 除省属院校经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归集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不拨付各校。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驻合肥院校的其他资金、合肥以外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必须先汇入省装备中心的专户,再由省装备中心集中汇入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驻合肥院校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从财政专户中转入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要求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时,招标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者)必须填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申请单”,并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供应商发票复印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给供应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按合同金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归集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省属院校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待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多退少补,由省装备中心与省财政厅结算后,再由省装备中心与各校结算。

  第二十六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财务处理按照《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依法履行与省属院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属院校的政府采购工作,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属院校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对省属院校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由省教育厅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规范;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属院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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