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贸流通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根据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内贸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内贸流通发展项目和省级财政内贸流通发展项目。
二、组织机构
云南省商务厅成立内贸流通项目管理工作组,由分管内贸流通工作副厅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室、财务统计处、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市场运行调节处、药品流通管理处、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
项目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秩序处,由市场秩序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主任、市场秩序处副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场秩序处、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项目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对各州市及省属企业按年度计划申报要求上报的内贸流通项目进行评审、审批、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估,具体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按照现有国家和省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要求负责完成。
三、 项目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要求,对本办法所适用的内贸流通项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项目推荐和申报
各级商务部门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时,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项目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并根据中央和省里年度确定的内贸流通发展项目支持重点和方向,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本地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并做好项目逐级审核把关及材料上报等工作,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评审
1、省商务厅相关内贸处室应对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向项目管理工作组提出评审申请;
2、项目管理工作组根据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库由省商务厅各内贸处室根据项目内容分别提供5名专家信息组建而成);
3、评审组按照客观、公正、严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咨询意见。评审专家与项目实施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三)项目公示
对通过专家评审和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的年度拟支持项目,由项目管理工作组在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项目管理工作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审批。经审批的项目须逐级签订责任书,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项目监督检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勘验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和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终止项目,并按相关要求申请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五)项目验收总结
项目竣工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验收。属州(市)验收的项目,由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验;属省级验收的项目,由州(市)组织初验后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验收。
四、管理要求
(一)明晰权责,认真履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项目监管中的职责任务。
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对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职等失职、渎职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项目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该地区将暂停或不再列入今后年度项目支持申报范围。
(二)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作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建章立制,绩效评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长期绩效评估和管理机制,并将社会反响、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作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巩固成效
项目管理工作组于每年底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当年内贸流通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评选,对社会综合效益高、项目监督管理好、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贡献大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宣传,树立典型,促进经济发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商务厅内贸流通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