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

湘经信能源〔2010〕345号

各市州经信委(工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业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普遍加强,电能质量大大改善,农村用电大幅增长,但全省农村安全用电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了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4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简称《通告》)。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通告》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作为服务“农民、农村、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好、抓落实,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通告》及安全用电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农民安全用电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各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用电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耐心说服教育,督促和帮助其整改。对于重大用电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不安全的用电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并发动人民群众相互监督,共同搞好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

  五、对违反本《通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用户必须装设防触(漏)电的漏雨保护器,不得以铜、铝、铁丝等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断器熔体,装表接电必须由持证电工作业。

  二、临时用电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并有人看管;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带电移动用电设备;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严禁在公用电网私接电源和私自安装用电设备。

  三、电视天线与高低压力电力线路的距离应大于3.0m,建筑物对低压电力线垂直距离应保持2.5m以上,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以上。

  四、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打井、堆柴草、采石、放炮、垂钓、放风筝、设置气球广告和种植高生长树竹。

  五、严禁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严禁擅自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栏或遮栏,严禁私自进入变电站、配电间,禁止攀登电杆、变压器台架及其它电力设施。严禁在电杆与铁塔的基础附近挖掘取土。严禁在电力线路上悬挂和向电力设施投掷物品。

  六、发现电力线断落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电力部门,并不得靠近8米以内;发现有人触电,不得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并采取紧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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