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公安厅、畜牧厅、商务厅、农业厅、交通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电监办、新疆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服务于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做好自治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进行细化。现印发《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有关部门职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