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许可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
1.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相关许可程序
(一)办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有关规定,实行企业申请、市局(直管县市局)初审、省局审核发证。
(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省局有关管理办法(另文下发)办理。
三、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安全监管局之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二)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烟花〔2009〕202号)等文件精神,办理相关阶段审查手续的,有关企业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许可文书,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下一阶段安全审查或安全许可。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权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暂按省安全监管局现行许可程序办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