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起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省政府审批。
二、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10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环保厅,12月15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剩余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3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环保厅,10月15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的地方将严格实行“区域限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