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自1998年开始实施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这对挽救渔民群众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对2010-2012年度渔业海难救助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地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补助对象审核把关不严、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海难救助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海难救助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渔业海难救助补助对象
1.接到渔业海难信息后主动参与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2.受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遣,参与渔业海难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3.组织协调渔业海难救助行动的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和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二)渔业海难救助补助条件
获得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避免或减少了渔业海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避免或减少了渔业海难造成的财产损失;
3.虽未避免或减少渔业海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克服较大风险和困难坚持开展救助行动;
4.经常性参加渔业海难救助行动;
5.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三)不能给予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的情况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1.本船与被救助对象为对船、母子船或同一船东关系;
2.因本船原因造成被救助对象发生险情;
3.参与救助后未及时向被救助渔业船舶所属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填写《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的;
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将事故和救助情况录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
二、实施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的程序
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的实施,按照申请、核实、录入和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公示、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救助补助申请
参与渔业海难救助的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应当在救助任务结束后48小时内向被救助渔业船舶所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救助情况,并在5日内递交《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救助信息核实
收到《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救助事实的核实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应急值班记录》是核实渔业海难救助行为的主要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1.参与救助1至2人遇险的,必须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2.参与救助3至9人遇险的,必须有设区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3.参与救助10人以上遇险的,必须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值班记录。
救助情况属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一份存档备查。
(三)救助信息录入和审核
完成救助信息核实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所属市级、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每级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救助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汇总并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补助资金分配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及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救助信息的最终核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以及组织渔业海难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1.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1)成功救起10人及以上的,补助3-5万元;
(2)成功救起4-9人的,补助1-3万元;
(3)成功救起1-3人的,补助0.5-1万元;
(4)未成功救起人员的,予以适当补助。
2.组织渔业海难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成功避免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补助5-10万元;
(2)成功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补助2-5万元;
(3)成功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补助2万元以下。
(五)补助对象公示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在其编印的《渔业海难救助季报》“季度救助档案”栏目中刊载本季度渔业船舶参与渔业海难救助情况,并在中国渔业政务网的“应急管理”栏目中对年度渔业船舶海难救助项目的补助对象予以公示。
(六)补助经费拨付
农业部向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拨付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经费,并对获得补助的渔船、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和组织救助的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补助金额予以明确。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海难救助申请表》中提供的补助对象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向补助对象支付补助资金。财务往来账目应当清楚,表格应当完整。
三、有关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组织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对于骗取、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渔业海难救助补助申请表.doc
2012年农办渔[2012]82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