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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1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7-23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2-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7月2日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2年7月9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7月1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7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0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联邦政府项目

  1、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地方政府项目

  2、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3、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

  4、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

  5、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

  6、密执安州高技术"锚企业"因吸引其他企业投资而获得的税收抵免

  7、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企业的密执安州营业税抵免

  8、密执安州"可再生能源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9、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动产税免除

  10、密执安州运输部-运输经济发展基金A 类拨款

  11、田纳西州-为Hemlock 的多晶硅生产厂区修建基础设施

  12、田纳西州-为Hemlock的员工培训提供拨款

  13、田纳西州-蒙特高梅县低于对价向Hemlock 提供土地

  14、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

  15、华盛顿州高科技企业基于研发费用的商业和职业税抵免

  16、爱达荷州-波卡特洛市向Hoku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密执安经济发展局-创造就业企业的营业税抵免

  2、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就业培训项目

  3、宾西法尼亚州机械和设备优惠贷款

  4、爱达荷州员工发展培训基金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公开版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12年7月2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月20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65198746,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2,65198074,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1.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附件:2.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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