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2011年内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并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其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第十四条规定,在2011年内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并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其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投保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时,轧抵多缴的税款或补缴少缴的税款。纳税人要求办理退税的,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本市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相关车辆按上述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