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2〕1322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收取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的函”收悉,经原川发改价格〔2010〕1144号文件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现将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对外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二、你厅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向评审咨询委托方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矿产储量报告评审以及评审报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示,并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