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开展2012年 “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一)截至2012年6月1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且应是主要(第1)起草单位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截至2012年6月1日,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已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且应是主要(第1)起草单位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截至2012年6月1日,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截至2012年6月1日,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已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对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我区标准化工作在国家标准中的地位有重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水平,创新性明显,对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对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不满1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区企业主导起草或参与起草的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也可以申报2012年“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 (五)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清单; (二)《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三)正式标准文本; (四)标准审定结论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 (一)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1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将已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三)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推荐单位,但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单位。 五、推荐 (一)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推荐基数如下: 1、各有关部门、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推荐归口的标准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 2、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本市及所辖县的标准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 (二)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以上推荐单位须对报送的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评,按限定的数量择优选取拟推荐的标准项目。 (三)若推荐单位收到较多的含有自主创新、专利技术的标准项目时,可适当增加推荐项目数,但增加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基数的50%。 (四)推荐单位7月15日将电子版推荐材料和书面推荐材料报送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银川市解放西街西桥巷95号南楼)。 邮政编码:750001 联 系 人:李艳萍 丁 辉 联系电话:0951-6038019 邮 箱:nxlyp1959@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励项目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三、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
四、附件目录 1、申报宁夏标准创新贡献奖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摘要、介绍标准项目基本情况、提供关于改标准技术创新、标准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标准程度、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说明。 2、其他附件: · 技术鉴定证书/标准审定结论表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 主要标准文本。 · 关于项目创新和效益的证明材料。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注:1、完成单位序号必须与鉴定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单位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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