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农合重点保障范围扩大新增14类疾病纳入保障年最高补偿23万元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4

  近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2011年9类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基础上,新增14类疾病,纳入新农合重点保障范围,至此,我省共有23类重特大疾病可得到新农合重点保障,年最高补偿额达23万元。

  这23类重特大疾病分别为2011年确定的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先天性耳聋,以及今年新增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脑瘫。

  经确诊的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当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一律按不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70%进行直补,同时,患者可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新农合与民政救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患者入院时免交押金,出院时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未列入农村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的其他重特大疾病、非贫困县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支付自付比例有困难者,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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