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拓展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增强行政处罚社会效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2

豫工信办〔2011〕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洛阳、平顶山、济源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17号)等文件要求,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将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处置与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落实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做到合理行政

  针对贯彻执行裁量标准的认识不完全到位、随意性大、同案不同罚等现象,我厅已制定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四项内部制约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自觉落实预先法律审核制度,以加强部门内部的相互制约;自觉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杜绝随意裁量、滥用裁量权的现象,做到同案同罚、过罚相当,不偏私、不歧视,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增强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推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或者对于轻微违法问题,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被许可人及时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大力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性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要进行事后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违法的措施等情况,督促其自觉守法。

  三、推行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文书载体

  各有关单位要把原来简单的叙述和定性,变为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通过详细阐述各个执法程序的时间、内容、步骤,向当事人明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让当事人明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造成哪些危害后果或可能发生哪些后果,法律对此是如何规范,如何定性、裁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调查过程中建议采用“七何”询问法:何人,即主要查清违法主体是谁(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基本情况;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持续进行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位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何情节,指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违法所得,违法的过程、手段等;何故,指违法的原因、动机、目的;何果,即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应按照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划定等次,提出处理意见,再用相关证据一一证明,从而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使其积极主动地履行处罚决定,减少和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案率,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效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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