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1月24日以来,我省连续发生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公司响水煤矿河西采区“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普安县楼下镇能通煤矿“11.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7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陡然严峻的形势。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精神,现提出切实加强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近期这两起事故,均是在党的十八大刚刚结束,全党、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清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被动局面,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重点,督促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狠抓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225号)要求,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针对当前逐步进入煤炭生产旺季,瓦斯灾害事故突显等特征,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切实强化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排查治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1.要切实加强瓦斯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突出矿井(含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加强防突、瓦斯抽采工作,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抽采达标措施。突出矿井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存在:(1)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2)突出矿井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未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或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式不符合规定等消突效果不达标的;(3)突出矿井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4)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或未按专项设计施工的;(5)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要求对管理人员和井下从业人员开展防突知识培训的;(6)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未实施瓦斯抽采或抽采后效果检验不达标的;(7)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符合规定的;(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形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待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并按程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2.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必须按规定加强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煤矿存在:(1)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的;(2)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的;(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的;(4)出现透水征兆时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情形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整改),待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并按程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摘帽”目标实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225号)精神,严格按照两个《通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回头看”活动,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煤矿瓦斯、水害、水灾、顶板、运输隐患及安全生产规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驻矿安监员制度、包保责任制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开展工作。对已恢复生产(建设)煤矿不符合验收规定,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切实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得到落实,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口,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执法工作效能。要全力以赴抓好年底前这30余天和年末岁初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煤矿死亡人数“摘帽”目标在今年顺利完成,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中后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