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农〔2015〕1114号
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做好我市2016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我们于2015年3月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十三五”规划和2016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5〕2号)。截止申报时限,各有关区县已经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全市共申报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项目26个(其中续建项目15个)、小水电代燃料项目14个(其中续建项目4个),经初步核审,所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详见附件),现对其中的新建项目予以公示(续建项目均为2015年公示过的项目,此次不再公示)。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1.属于能够纳入正在编制的《农村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十三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范围内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00千瓦,对于河流梯级龙头电站、缺电地区电站、灌渠电站等公益性强的电站条件可适当放宽;改造、扩建水电站年均发电量增幅不小于15%。
3.项目业主自筹资金能力强,水电站建成后能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环保要求。
4.项目开发条件较好,水能资源利用率高,技术经济指标优良。
5.申报项目时已完成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批复。
6.需提供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及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部分必须以银行贷款承诺或存款证明等为准。
7.前期工作不完善、手续不健全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1.属于能够纳入正在编制的《农村水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范围内项目。
2.代燃料电站总装机宜在2000千瓦以上,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可行,单位电能投资控制在4.0元以下。户均代燃料装机宜在0.85—1.3千瓦之间,户均年代燃料用电量宜在1200—1800千瓦时之间。
3.申报项目时已完成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并已完成实施方案申报。
4.需提供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及资金筹集方案,自筹资金部分必须以银行贷款承诺或存款证明等为准。
5.对于确需改造项目区的项目,项目区投资应列入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设报告的概算和实施方案中,不应超过其电站总投资的10%。
6.前期工作不完善、手续不健全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项目其他要求说明
1.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小水电项目的补助标准为:电气化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20%,代燃料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45%。
2.不在公示中的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可在公示期内抓紧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联系补充申报事宜,并将补充申报材料报我们备案:项目预计2016年上半年尚未竣工;此前未享受过国家专项或其他资金补助;虽享受过国家小水电投资补助,但未超过三次(三年)且补助额度未达到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补助标准。
二、公示事项及时间
(一)附件所列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国家补助情况是否真实。
(二)项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从2015年8月10日至8月14日止。
三、公示结果使用
对社会反映有异义项目,我们将会同有关区县及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违规申报的项目予以取消;对没有异义项目,我们将作为2016年拟安排项目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
四、受理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贺少勇,电话:67575773
市水利局 曾晓晖,电话:89079137
附件:重庆市拟申报2016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表(新建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