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税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4

  日前召开的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省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50%,培育各级示范社5000个,并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全省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8533个,合作社成员达260多万人(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18%。从2013年开始,全省重点培育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占全县总农户数50%以上。到2015年,全省将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每年全省将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我省将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基地,探索在同一区域同产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重组联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民用水合作等。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70%以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兴办农产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扶持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省级切块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税收政策方面,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3项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还将对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实施营业税、印花税、抵扣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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