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选河北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决定在河北省范围内征选一批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应具备条件 

    1.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业务范围涉及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减排机制、ISO14064、节能量审查与核查、碳排放报告或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编制及核查等内容,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机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工作经验: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编制、地市以上行政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开发CDM项目至少10个以上(以机构系统内在联合国取得的注册业绩为准)并合作开展CDM项目审定和核查、至少对10个以上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至少10个以上节能评估评审项目,上述条件满足1项即可;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及管理、领域承担至少1项国家级或省级课题。

    3.在我省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拥有10名以上在碳排放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盘查人员,在机构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盘查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均可申请我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机构资格。

    (二)核查人员应具备条件

    1.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核查机构;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三项条件之一;核查员申请的行业领域需要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领域相关的工作或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核查工作。

    3.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开发和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评估或评审等相关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3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机构系统内需要提供同法人等相关证明);

    4.组织机构图;

    5.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保密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评审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 

    4.在本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机构所交社保凭证。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盘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二)受理地点: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请于2016年4月22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联系人及电话:袁业    0311-88600753

    附件:1.河北省碳排放初始报告盘查机构申请表

          2.河北省碳排放初始报告盘查人员登记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冀发改环资〔2016〕4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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