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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商贸流通业部分行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794号

  【发布日期】2012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贸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我部对商贸流通业统计报表(见商办流通函[2012]30号)中部分行业报表名称、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为充分反映行业结构特点,保证划类选典与报表指标之间的紧密衔接,对22项行业统计报表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家庭服务业、沐浴业、洗染业、家电维修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会展业、直销、生产资料批发业、药品流通、仓储业、再生资源回收、茧丝绸、生猪屠宰、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批发市场、散装水泥、汽车销售统计表,以及商贸流通业汇总表。

  二、调整依据和内容

  一是对部分报表名称进行调整。其中,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统计报表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对农产品流通企业部分暂不统计。

  二是对个别报表的涵盖内容进行调整。考虑到批发业中有些子类已有分项统计,批发业统计报表涵盖内容不包括农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生产资料批发、酒类批发、汽车及农机批发。

  三是依据新的行业小类划分标准,对部分报表指标的分类设置进行调整。其中,零售业规模类指标由原来的按行业设置变更为按业态设置;住宿业规模类指标由原来的按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和其他住宿服务分类设置调整为按高档、中档和经济型分类设置。

  四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发布的企业规模划分办法,对部分行业指标进行细化。其中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生产资料批发业等5个行业主要指标,由原来的按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分类,调整细化为按大型、中型、小微型分类。

  五是根据行业特点,对部分报表业务类指标进行微调。其中,零售业重点充实结构性指标;再生资源报表删除了报废机动车和报废船舶两类指标;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统计内容的变动情况调整批发市场指标;仓储业增加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等业务类指标;沐浴业删除了大众浴池业态类型;家电维修服务业和人像摄影业分别增加行业类型。

  六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了部分效益类指标。调整统一部分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等效益类指标;删除固定资产原价、所有者权益等难以获取的效益类指标。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有调整的22项行业统计,按照调整后的统计报表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其他行业统计继续按照原有统计报表(见商办流通函[2012]30号)实施。调整后的29张行业统计报表将在商务部网站上统一公布。

  附件:1.相关行业统计报表调整说明
     2.调整后的相关行业统计报表
     3.相关行业企业规模划分类型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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