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广西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
二、该分所负责人:张连起。
三、该分所办公场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13楼。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