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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设立广西分所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6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广西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

  二、该分所负责人:郭李锦。

  三、该分所办公场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6层。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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